據(jù)《北京青年報》報道:昨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了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有關管轄異議的上訴請求,認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日本豐田訴浙江吉利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仍由北京法院管轄。
今年1月,(日本)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使用的美日圖形商標與自己的豐田汽車圖形商標極為近似,已經(jīng)構成了商標侵權,同時指控吉利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也不當使用了“豐田”、“TOYOTA”商標,對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從而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豐田株式會社還將吉利汽車的銷售者北京聯(lián)創(chuàng)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亞辰偉業(yè)汽車銷售中心一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400余萬元。
被告吉利公司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認為其駐所地在浙江省寧波市,且汽車生產地也在寧波市,故此案應由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駐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二銷售商的駐所地在北京法院轄區(qū)內,其銷售行為亦在北京,故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據(jù)此裁定駁回了吉利公司的管轄異議。吉利公司不服,向市高級法院提出上訴。市高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定駁回吉利公司的上訴。
市高院的裁定作出后,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將擇期開庭審理此案。本報將繼續(xù)關注此案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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