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北京2015年小車搖號新規(guī)定: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部隊現(xiàn)役軍人和現(xiàn)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且近五年(含)連續(xù)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的,按照個人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申請指標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網(wǎng)站上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也可以到各區(qū)(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登陸指定網(wǎng)站或到各區(qū)(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對外辦公窗口受理的指標申請,并于每月8日前將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fā)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質監(jiān)、國稅、地稅及其它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外籍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以及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質監(jiān)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信息;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信息和社會保險繳納信息。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在接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信息的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需要提請上級部門配合審核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審核期限。
第三章 指標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條 指標管理機構每月在指定網(wǎng)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編碼。
經審核認定為無效編碼的,指標管理機構在指定網(wǎng)站上說明原因。申請人對審核結論存有異議的,可以向相關審核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合格的,審核部門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復核意見,由指標管理機構將其納入下一次搖號基數(shù)。
第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于配置指標當月26日組織搖號,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搖號結果和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在指定網(wǎng)站上公布。搖號時間或者地點因故發(fā)生變化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fā)布。
第十五條 根據(jù)個人參加搖號的累計次數(shù)設置階梯中簽率。累計參加搖號24次(含)以內未中簽的,中簽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累計參加搖號25次至36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2倍;累計參加搖號37次至48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3倍,以此類推。
持有有效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C5)的申請人,累計參加搖號24次(含)以內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2倍;累計參加搖號25次至36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3倍;累計參加搖號37次至48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4倍,以此類推。
第十六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wǎng)站或者通過電話方式查詢搖號結果,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以由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或到各區(qū)(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作為指標證明文件。
單位經搖號未取得指標的有效編碼,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shù),未取得指標的有效編碼保留到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滿后重新申請。
個人經搖號未取得配置指標的有效編碼保留6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shù),在保留期滿后需要繼續(xù)申請指標的,應在保留期滿之前,登陸指定網(wǎng)站或者在各區(qū)(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確認,有效期將自動延長6個月。未在保留期滿之前進行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需重新申請才能參加搖號。
申請人主動申請退出搖號的,其有效編碼從搖號數(shù)據(jù)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