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著公租房可以買車嗎
可以,但是若公租房住戶年收入和財產狀況有變或超出規(guī)定范圍,將依照規(guī)定取消保障性住房資格。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guī)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guī)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wěn)定就業(yè)達到規(guī)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xù)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xù)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擴展資料:
公租房的使用與退出: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fā)現(xiàn)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