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一次記多少分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一次記9分。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guī)定最低時速記3分。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到50%記6分,超速50%以上記12分。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以上由原來的記12分轉變成記9分。駕駛員在路段臨時停車上下客或掉頭,大大降低了因駕駛失誤而產生的違章成本;未按規(guī)定懸掛號牌從12分調整為3分,比如未按規(guī)定使用4顆螺絲固定,避免了分數(shù)直接清零的問題出現(xiàn);此外,未按規(guī)定時間審車和不系安全帶的處罰記分也都調整為1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xù)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