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規(guī)定是什么?現實生活中,有些車主會在造成車禍后逃離現場以逃避責任,卻不知道這是一種錯誤。法律法規(guī)對交通肇事罪有哪些刑事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如何處理尋釁滋事罪?下面小編就帶你了解一下,希望能幫到你。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三十三條《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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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條從事運輸或者非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規(guī)則,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責任明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二條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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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飲酒、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的機動車;(四)明知是無牌或者報廢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行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第三條“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第四條發(fā)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情節(jié)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負同等責任的事故;(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60萬元以上的。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教唆行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第六條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行為人將受害人帶離事故現場,為逃避法律追究而藏匿或者遺棄,致使受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而得不到救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第七條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承包人教唆或者強迫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第八條重大交通事故發(fā)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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