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駕駛拼裝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駕駛人會受到什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查成交價|參配|優(yōu)惠政策)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拼裝和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后極易造成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損害,所以建議個人不要私自拼裝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