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路記9分,并罰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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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九條第4款規(guī)定: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9分。罰款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guī)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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