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車的報廢年限一般是15年。但如果
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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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達到以下標準,也應(yīng)報廢:
1.總質(zhì)量1.8t以下的貨車(含越野車)和專用礦用累計行駛300000km;
2.總質(zhì)量1.8t以上的貨車,累計行駛40萬km。
根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第5條,各種機動車輛的使用壽命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車8年,中型出租車10年,大型出租車12年;
(二)出租小客車15年;
(三)小型客車為10年,中型客車為12年,大型客車為15年;
(4)公共汽車載客汽車使用滿13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營運客車10年,大中型營運客車15年;
(6)專用校車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單缸發(fā)動機低速載貨汽車為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為15年;
(九)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yè)車輛使用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yè)車輛使用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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