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需要帶行駛證和駕駛證。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并隨身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
第十九條第三款駕駛?cè)藨敯凑振{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或者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擴展數(sh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一條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遺失或者損壞,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領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后,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nèi)予以補發(fā)。
第一百零四條機動車駕駛?cè)擞邢铝行袨橹唬瑳]有其他機動車駕駛?cè)肆⒓唇犹骜{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予以處罰外,可以將其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在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無法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因過度疲勞繼續(xù)駕駛的;
(4)學習駕駛員在沒有教練的情況下獨自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