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視鏡懸掛掛件會被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時,禁止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后窗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體。
掛件需要小巧精致,不能影響駕駛視線,主體部分不能過長,避免剎車時撞到玻璃。
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后視鏡上懸掛的掛件可能會妨礙駕駛員的視線,從而引發(fā)交通事故。為了保證駕駛員的行車安全,應防止汽車后視鏡掛掛件,以免因遮擋視線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車內裝飾過多、擺放不當不僅容易導致交通事故,而且一些不固定的掛件在行駛過程中也容易發(fā)生晃動,不僅影響駕駛員視線,還會分散注意力,非常容易引發(fā)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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