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換車牌,也可以不換。根據《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機動車轉移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新購機動車登記時,可以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的車牌號。
申請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辦理轉移登記或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已經處理的。
需要更換車牌的,要去車管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收回車牌和行駛證,確定新的車牌號,重新核發(fā)車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是車牌和行駛證的簡稱,行駛證是根據城市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guī)則更名為駕駛證。汽車號牌是車輛牌照按照國家車輛管理法規(guī)審核、檢驗、登記后,由車輛管理機關核發(fā)的帶有登記代碼的硬式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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