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有毒或者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實習期內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由持有相應或者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機動車不受上述限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八十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實習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取消準駕車型資格。
此外,持有a1、a2、a3、b1、b2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內記分超過6分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延長一年。超過6分但在延長實習期內未再次達到12分者,也將被取消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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