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三年年檢后自動注銷。
一個機動車檢驗周期為一年。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并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四)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機動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年度檢驗。以下是機動車年檢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四)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五)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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