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設置臨時停車標志的道路一般集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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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業(yè)區(qū)或上下車頻率較高的區(qū)域。暫時的持續(xù)時間沒有硬性規(guī)定,但當維持交通秩序的人或司機自己認為自己妨礙交通時,必須迅速離開,以免妨礙他人的交通。
停車場外的臨時停車必須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第62條:
1.按順行方向停在路的右邊。司機不允許離開車輛。如果他們阻塞交通,他們必須迅速離開;
2.車輛未停穩(wěn)前,不準打開車門上下人,打開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
3、人行道護欄(綠脊)和路段、人行橫道、建筑工地(施工車輛除外)及對面障礙物禁止停車;
4.在上述地點20米范圍內的交叉路口、鐵路道口、繞行道路、狹窄道路、橋梁、陡坡、隧道、路段禁止停車。
5.公交車站、電氣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門前,以及上述地點30米范圍內,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停放;
6.除特殊情況外,大型公共汽車和電車不得在車站以外的地方???。
7、機動車在夜間或遇有風、雨、雪、霧時,必須開啟示寬燈、尾燈。
臨時停車沒有明確規(guī)定時間范圍。只要符合規(guī)定,就可以在相應路段臨時停車。如果在路上影響了交通秩序,交警會叫你離開。盡快離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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