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的行駛速度規(guī)定 1、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2、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3、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4、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nèi)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fā)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5、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6、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7、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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