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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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次扣十二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機動車駕駛?cè)擞邢铝羞`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1.駕駛不符合準(zhǔn)駕車型的機動車的; 2.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3.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和校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shù)20%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 5.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或者未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6.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校車標(biāo)牌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7.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倒車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8.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上停車的; 9.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以規(guī)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以規(guī)定時速50%以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及以規(guī)定時速50%以上駕駛其他機動車的; 10.連續(xù)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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