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除非有緊急情況,在事故多發(fā)路段及道路維修路段中,要根據現(xiàn)場放置的限速標志牌行駛。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對于剛剛拿到駕駛證的新手,是不允許獨自在高速公路開車行駛的,必須有三年以上太平洋汽車駛經驗的駕駛人陪同。 而且在太平洋汽車駛人陪同的前提下也不應該超過速度的限速要求,新手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容易低于限速的要求,也就是時速不足六十公里,這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不論是在高速公路哪條車道上行駛,速度都不應該低于時速六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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