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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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201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交通違章的扣分細則: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1.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2.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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