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一般為十日。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