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事故調解期限為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即十天。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調解開始日期為:造成人員死亡的,從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受傷的,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九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日期開始調解:(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