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如果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對其進行處罰。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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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逸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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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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