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事故傷殘一般只需鑒定一次。交通事故傷殘一般在治療結束后進行鑒定,后續(xù)賠付以第一次為準,如果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可申請重新鑒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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