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扣1分,并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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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200元罰款:1。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設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身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扣罰;2.對上述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照、簽字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xù),并可按規(guī)定予以處罰;3.當事人提供相應牌照、簽字或者完成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故意隱匿、污損或者未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可以按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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