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1。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書應當寫明復核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jù)”;2.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當在3日內(nèi)向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交警隊法制部門提起復議。法律部必須在7天內(nèi)給予答復,是否更改確認書。如果法務部維持原裁定,你可以拿著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去法院,要求重新認定。最終確認結(jié)果以法院判決為準;3.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法律效力,只是一份裁定書。法院作出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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