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懸掛車牌的處罰: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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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時,應當扣留機動車;2.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或者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或者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3.告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車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xù),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識或者完成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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