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車管所管轄區(qū)域的,遷入和遷出車輛的規(guī)定如下:1。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行署應當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情況,收回號牌和行駛證,核發(fā)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證,并將機動車檔案移交給機動車所有人;2.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號牌有效期內,向居住地車管所申請機動車過戶;3.申請機動車過戶,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檔案,并交驗機動車;4.機動車轉移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移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查驗機動車識別代碼拓印膜,查驗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