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每年檢驗1次。具體說明如下:新車落戶后,前四年是每兩年審一次,四年以后每年審一次,正常情況下十年報廢,車況良好經檢驗合格的最多可延長三年,即累計十三年強制報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1、營運載客汽車: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每6個月檢驗1次。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每6個月檢驗1次。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每6個月檢驗1次。4、摩托車: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每年檢驗1次。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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