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在交通事故中,一定不缺少想找人代替處罰的聰明車主。但是你知道嗎?無論是重大事故還是輕微事故,處理交通事故都是違法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給出的定義,“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所以即使事故是有人處理的,對行為人來說也是肇事逃
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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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為,冒名頂替也可能構成包庇罪。公安機關將根據(jù)事件的嚴重程度,對肇事者和頂包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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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隱匿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以虛假證據(jù)隱瞞,構成窩藏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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