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報處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轄區(qū)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事故和逃逸案件的調查方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發(fā)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偵查計劃,安排攔截偵查。第三十三條,案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fā)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fā)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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