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險賠付存在爭議 提醒客戶變更合同
[2004-11-08 17:38:11] 太平洋汽車網(wǎng)
佚名
責任編輯:
wangfen
前不久,“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賠付”引發(fā)了一場爭議。爭議的雙方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與保險公司,中國保監(jiān)會從中調(diào)停,忙得不亦樂乎。那么,爭議從何而來呢?
保險公司 可能面臨巨大虧損
爭議起源于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使得保險公司為受害者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較原有的標準明顯擴大,引發(fā)了保險公司的異議。
某保險公司車險部經(jīng)理扳著手指,顯得一臉的無奈:“粗粗估計,同等情況下保險公司的賠付標準比原先提高了10至20倍。如果算上保險責任范圍的擴大等因素,35倍的賠付都只是小數(shù)目!
為防止虧損,提高保費似乎成為保險公司的退路。但其中有一個跨不過的坎——機動車保險單的期限一般為一年,也就是說,未到期的保單怎么辦?
“如果保險公司按照《解釋》中的新標準進行賠償,在不加收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可能面臨巨大的虧損!北1O(jiān)會稱。
為此,保監(jiān)會就新的賠償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法律咨詢。
高法 仍未解決新保單造成的虧損
最高人民法院很快作出《答復》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在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只是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而不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失效而無效。
也就是說,對于持有5月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賠償標準獲得保險保障,就需要與保險公司協(xié)商,增加保險費后依法變更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 可能面臨巨大虧損
爭議起源于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使得保險公司為受害者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較原有的標準明顯擴大,引發(fā)了保險公司的異議。
某保險公司車險部經(jīng)理扳著手指,顯得一臉的無奈:“粗粗估計,同等情況下保險公司的賠付標準比原先提高了10至20倍。如果算上保險責任范圍的擴大等因素,35倍的賠付都只是小數(shù)目!
為防止虧損,提高保費似乎成為保險公司的退路。但其中有一個跨不過的坎——機動車保險單的期限一般為一年,也就是說,未到期的保單怎么辦?
“如果保險公司按照《解釋》中的新標準進行賠償,在不加收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可能面臨巨大的虧損!北1O(jiān)會稱。
為此,保監(jiān)會就新的賠償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法律咨詢。
高法 仍未解決新保單造成的虧損
最高人民法院很快作出《答復》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在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只是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而不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失效而無效。
也就是說,對于持有5月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賠償標準獲得保險保障,就需要與保險公司協(xié)商,增加保險費后依法變更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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