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姓梁的出租車司機反映說,他在12月25日上午10時許,駕出租車乘搭一位客人到廣州天河北路的市長大廈,當梁司機的出租車來到天河北路市長大廈對面時,該客人提出下車,于是梁司機就把車停在天河北路由西向東方向的非機動車道上。客人剛下車,就有一位天河交警大隊的值勤民警開摩托車來到,攔停了梁司機的出租車,指其違章,要對梁司機作出處罰。梁司機向該民警解釋,說他停車只不過30秒左右,并不影響交通,而且他只是見到天河北路由東向西方向才有黃實線,他停車這邊沒有,而且沒有禁停牌,說他違章不正確。但該民警不聽梁司機解釋,堅持說他違章,最終對梁司機作出了處罰。梁司機接過罰款單一看,發(fā)現(xiàn)該民警對他作出處罰的依據(jù)是“違反市政府臨時停車管理規(guī)定”,而這一條要罰款200元。梁司機覺得奇怪,即算他是違章停車,也只不過是臨時停車上落客而已,值勤民警應該用“違反交通標志標線規(guī)定的”這一條來處罰他才對,因為這一條只是罰款100元。梁司機不明白這兩條處罰依據(jù)之間的區(qū)別,他說,同樣是在路邊停車上落客,有時候值勤民警用“違反市政府臨時停車管理規(guī)定的”這一條,有時候卻用“違反交通標志標線規(guī)定的”這一條。用他本人的看法,他認為是駕駛員停車后離開車輛的,才算是違反停車規(guī)定。所以,梁司機希望我們幫他了解清楚。
對于梁司機的問題,我們咨詢了廣州市交警支隊的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首先肯定的是,梁司機被民警按“違反市政府臨時停車管理規(guī)定的”這一條來處罰是正確的。為整治機動車輛亂停亂放,規(guī)范車輛停放秩序,廣州市交警部門從1999年的12月15日起,全面執(zhí)行市政府《關于機動車輛在市區(qū)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通告》,依法處罰亂停亂放車輛的違章。而根據(jù)市政府《通告》的規(guī)定,凡在車行道右邊路緣噴劃有黃色單實線的道路右側,每日7時至22時禁止停車;在車行道右邊路緣噴劃有黃虛線的道路右側,每日7時至12時以及16時至19時禁止停車。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駕駛員,被民警糾正并發(fā)給暫扣憑證或違章通知書的,一律處以200元罰款。如果司機離開了車輛的話,車輛將實施拖車,而拖車的費用同樣也要由違章者承擔。天河北路是全路段噴劃有黃實線的,梁司機在黃實線路段臨時停車落客,不論時間長短,同樣視作違章停車,按照“違反市政府臨時停車管理規(guī)定的”這一條來處罰是正確的。
那么什么情況下違章停車的行為是用“違反交通標志、標線規(guī)定的”這一條來處罰呢?市交警支隊的這位負責人就解釋說,道上噴劃有黃線的,違反了黃線停車管理規(guī)定的,自然是用“違反市政府臨時停車管理規(guī)定的”這一條來處罰。一般情況下,道路上沒有噴劃黃線,但是有禁停標志的,司機臨時停車,這種違章行為用“違反交通標志、標線規(guī)定的”這一條來處罰。不過,有些違章行為,要按當時違章地點的具體情況來判定。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