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22日 公安部令第20號發(fā)布
第一條 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速公路,是指經(jīng)國家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并設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專供機動車高速行駛的公路!
第三條 凡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乘車人以及進行養(yǎng)護等作業(yè)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未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養(yǎng)護等作業(yè)人員和專用的機動車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第五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配備故障車警告標志牌。
第六條 規(guī)定安裝安全帶的車輛,其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必須系安全帶。
第七條 機動車行駛中,乘車人不準站立,不準向車外拋灑物品。
第八條 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經(jīng)核準設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準載人。二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準載人。
第九條 機動車載運危險物品或載物長度和寬度超出車廂,高度超過《條例》規(guī)定的,必須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按指定路線、時間、車道、速度行駛,并須懸掛明顯標志。
第十條 高速公路以沿機動車行駛方向左側算起,第一條車道為超車道,第二、第三條和其他車道為行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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