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市民關注的本市首次立法聽證會在召開一個月后有了結果。昨天,《北京市實施〈交通安全法〉辦法》立法聽證報告在市政府首都之窗網站上公布。報告根據(jù)聽證陳述人意見,建議對“機動車撞人負全責”作出三方面修改和完善。記者發(fā)現(xiàn),立法聽證報告對如何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進行了細化,提出: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章,機動車一方無過錯且又采取了適當避免交通事故措施的,只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
該報告建議:增加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劃定的條款,并明確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建議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細化,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報告中還特別建議對如何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進行細化,首先明確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前提是要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且已經采取了適當?shù)谋苊饨煌ㄊ鹿实奶幹么胧,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只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則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對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原69條的內容報告也建議進行修改完善,提出只有在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一方有條件報案、保護現(xiàn)場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xiàn)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又沒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況下,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載人的規(guī)定和騎自行車可以在安裝牢固座椅內載一名學齡前兒童的規(guī)定,是否合理、可行”聽證事項,報告提出:目前,用自行車接送孩子上下學仍是一部分家庭,特別是工薪家庭首選方式,許多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也需要有陪護人員隨行。因此,應當從當前的國情出發(f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方便市民和殘疾人出行。建議對法規(guī)草案的相關條款作以下修改:一、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的座椅內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二、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人不得駕駛自行車載人。三、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以載一名陪護人員。
記者了解到,報告中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將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在本月中下旬審議《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時予以充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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