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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動態(tài) / 法規(guī)動態(tài)
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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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7 9:11
] 太平洋汽車網(wǎng)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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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li
第十一條 經檢驗合格的進口汽車,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并一車一單簽發(fā)"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對進口汽車實施品質檢驗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須加附"品質檢驗報告"。
經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證書,供有關部門對外索賠。
第十二條 進口汽車的銷售單位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等有關單證到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辦理進口汽車國內銷售備案手續(xù)。
第十三條 用戶在國內購買進口汽車時必須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和購車發(fā)票。在辦理正式牌證前,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登檢、換發(fā)"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作為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正式牌證的依據(jù)。
第十四條 經登記的進口汽車,在質量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用戶應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第十五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jù)工作需要可委托或指定經考核符合條件的汽車檢測線承擔進口汽車安全性能的檢測工作,并報國家檢驗檢疫局備案。國家檢驗檢疫局對實施進口汽車檢驗的檢測線的測試和管理能力進行監(jiān)督抽查。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未獲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書或者雖然已獲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書但未加貼檢驗檢疫安全標志的、未按本辦法檢驗登記的進口汽車,按《商檢法》及《商檢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七條 進口摩托車等其它進口機動車輛由收貨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參照本辦法負責檢驗。
第十八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每半年將進口汽車質量分析報國家檢驗檢疫局,并于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以前報出。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商檢局下發(fā)的《國家商檢局關于貫徹全國進出口汽車檢驗工作會議精神的通知》(國檢檢[1990]468號文)和《國家商檢局關于啟用新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和統(tǒng)一制作"進口車輛檢驗專用章"的通知》(國檢檢[1994]30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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