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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動態(tài) / 法規(guī)動態(tài)
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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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15:56
] 太平洋汽車網(wǎng)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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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適用一般程序予以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qū)嵤?
(一)通知當事人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
(二)由兩名交通民警以上(含)進行調(diào)查。調(diào)查時應當詢問當事人、證人,并制作筆錄。被詢問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在詢問筆錄上注明情況;
(三)書面告知;
(四)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進行復核。復核應當制作文書,由當事人和交通民警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在文書上注明情況;
(五)作出處罰決定的,制作《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六)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告知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場收繳罰款的,填寫罰款收據(jù),交付當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決定的,收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飲酒、吸食和注射毒品等嫌疑的,應當及時檢驗。拒絕檢驗的,可以強制檢驗。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違章行為事實清楚,需按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nèi)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接受處理之時起三日內(nèi)作出處罰決定。對造成交通事故的處罰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實施。
第十七條 對機動車駕駛員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書面告知機動車駕駛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機動車駕駛員要求聽證的,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聽證。
第四章 處罰的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 應當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十九條 對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對非本轄區(qū)(以直轄市和地、市范圍為界,下同)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由交通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
(二)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qū)和高速公路上,對非本轄區(qū)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上罰款,機動車駕駛員向交通違章行為發(fā)生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jīng)機動車駕駛員主動提出的。
第二十條 對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和乘車人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處罰決定后,當場收繳。
第二十一條 當場收繳罰款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
第二十二條 交通民警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nèi)交到所屬單位。單位應當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罰款之日起二日內(nèi),將罰款繳付代收機構。
第二十三條 對吊扣、吊銷非本地核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處罰決定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將機動車駕駛證及處罰決定書轉(zhuǎn)至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不履行罰款處罰決定,拒絕繳納罰款的,除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外,還可以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在糾正、處罰交通違章時,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傳喚;
(二)暫扣機動車、非機動車;
(三)拖曳車輛、鎖定機動車車輪;
(四)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或者正證、機動車行駛證;
(五)收繳非法裝置或者牌證。
第二十七條 交通民警在執(zhí)行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口頭告訴當事人下列內(nèi)容:
(一)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理由和依據(jù);
(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書面?zhèn)鲉、拖曳車輛、鎖定機動車車輪和當事人因交通事故重傷、死亡、不在現(xiàn)場以及因違法犯罪逃跑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交通民警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申辯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九條 暫扣機動車、非機動車,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或者正證、機動車行駛證,收繳非法裝置或者牌證的,應當當場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以下簡稱《憑證》)并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的,在《憑證》上注明情況,視為送達。
第三十條 交通民警應當在交通違章行為發(fā)生后二十四小時內(nèi)將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車輛、駕駛證、行駛證和非法裝置或者牌證交到所屬單位。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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