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賠償如何確定?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賠償的確定方式有多種。
首先,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后,委托價格事務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fā)生后 7 日內作出,特殊情況可延長 7 日。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后 5 日內申請重新鑒定,10 日內作出重新結論,且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生效。
在賠償程序方面,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在查明原因、認定責任、確定損失后召集當事人調解。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必要時可延長十五日。對不同情況的調解起始時間有不同規(guī)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制作調解書生效。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或不履行的,不再調解,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保險賠償方面,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應在 24 小時內及時報案。車損賠償計算包括維修車輛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因車輛滅失或無法修復的重置費用,經營性車輛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損害賠償標準上,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yī)療費等合理費用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或死亡的還有相應賠償。財產損失以直接和間接損失確定賠償數額,直接損失原則上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間接損失侵害人也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官自由裁量。車損賠償標準為能修復的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受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的也折價賠償。車輛受損賠償一般包括車輛維修費等費用,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
三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根據各方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當事人逃逸等使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一般不予保護,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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