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出來多久會出結果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出來的時間一般是三十個工作日。
但有特殊情況,比如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經(jīng)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需要注意的是,傷情穩(wěn)定、功能穩(wěn)定,不再有反復就可以出具鑒定。
有些情況,比如涉及關節(jié)功能、顱腦損傷后遺癥等,短時間鑒定可能不準確,一般是三個月以后基本穩(wěn)定,功能情況也趨于穩(wěn)定,有的可以到半年或更長時間再出具鑒定。
另外,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jīng)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
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
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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