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轎車使用年限和報廢年限是多少
2024-10-02 01:27:28
作者:資訊小編
小轎車沒有明確的報廢年限,但行駛里程達到 60 萬公里后,國家會引導報廢。如果里程超過 60 萬公里但車輛仍符合檢測標準且能繼續(xù)使用,就需要一年上線年檢 4 次,檢驗不合格則強制報廢。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年限為 8 年或行駛 60 萬千米,小型教練載客汽車為 10 年或行駛 50 萬千米,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為 10 年或行駛 60 萬千米。
非營運的小型汽車,使用年限為 15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若想繼續(xù)使用需審批且檢驗合格,期間每年需進行 2 次定期檢驗,超過 20 年后從第 21 年開始每年 4 次。
旅游載客汽車和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為 10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最長不超 10 年,旅游載客汽車每年 4 次定期檢驗,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 2 次,超過 15 年后從第 16 年開始每年 4 次。
營運大客車使用年限為 10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可延緩報廢使用但不得超 4 年,每年 4 次定期檢驗。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注冊登記日期計算,若自出廠之日起超 2 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出廠日期算。
另外,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nèi)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應報廢。還有,經(jīng)修理和調(diào)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也應當強制報廢。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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