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guī)定:
1、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
2、保持安全車距,只針對同一車道行駛的車輛,即對同一車道內行駛且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違法的后車進行攝錄;
3、安全車距是指后方車輛為了避免與前方車輛發(fā)生意外碰撞而在行駛中與前車所保持的必要間隔距離。安全距離沒有絕對的數字概念,它視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