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怎么處罰新交規(guī)
一、如何處罰交通肇事逃逸
(一)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處以下列行政處罰: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再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簽發(fā)地機動車管理所將終身不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在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tǒng)備案。
(二)刑事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的所謂“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為人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 (五)本解釋。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的逃跑行為。
這里要注意“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沒有時間和地點限制。事故發(fā)生后,傷者未逃離(或未能逃出)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往醫(yī)院后或在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時逃逸的,也應視為“交通事故”。事故和逃生”。
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惡劣情形”:
(一)造成兩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六人以上死亡的,對事故負同等責任;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60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死亡”是指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況。但是,刑法學界對“交通事故致死”形成了多種不同的看法。 “交通事故死亡”的心理態(tài)度應僅限于過失,因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屬于過失犯罪。為了保持犯罪的純潔性,其加重成分的心理態(tài)度也應該是過失。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查,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隱匿、遺棄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重殘得不到救助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分別適用刑法第232條和第234條第2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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