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卻不賠付怎么辦?
對于交通事故,對方承擔全部事故責任,但不愿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通過訴訟方式;該條規(guī)定要求有關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按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方沒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故意與機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損失的,機動車當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后,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因交通事故致傷者,自治療結束之日或傷殘認定之日起調解;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自規(guī)定的殯葬事務處理時間結束之日起調解;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自損失認定之日起開始調解。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有關人員、調解員簽字,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
事后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止書,由調解員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協(xié)議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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