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上路交通規(guī)則
1、自行車與機動車一樣實行右側通行。
2、 道路劃分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
3、 有自行車道的,應當在自行車道內行駛。
4、沒有自行車道的,應當靠行車道的右側(距右邊1.5米內)行駛。
5、有自行車道但被占用無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通行,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自行車道。
6、自行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市區(qū)道路,左邊為機動車主道,中間為機動車輔道,右邊為行人、非機動車道。行人/非機動車道上,左邊為非機動車道,右邊為行人道?;旌系馈獧C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均有路權,一般的大型立交橋下都設有混合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后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
自行車載人的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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