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漏檢怎么處理扣分嗎
2023-01-17 17:15:18
作者:蔡金盛
車輛未進行自檢的,處罰標準為罰款200元,扣3分,并處交強險兩倍罰款,并要求復檢。
根據(jù)《車輛登記規(guī)定》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200元以下罰款:
1.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未噴涂放大品牌或者放大品牌不清晰的;
2.在機動車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3.貨車、掛車未按規(guī)定安裝側、后下防護裝置和粘貼車身反光標志的;
4.機動車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5.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fā)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在本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的;
6.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后,機動車現(xiàn)所有人未在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轉移登記的;
7.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注冊地車管所后,未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期限申請將機動車轉入居住地車管所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6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自登記之日起在下列時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輛每年檢查一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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