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fā)市級補貼 長沙發(fā)新能源車補貼政策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發(fā)布了《長沙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政策》。政策明確規(guī)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首次登記的車輛,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給予市級地方補貼。該細則的出臺主要是對2021年至2021年期間的購車者補發(fā)市級補貼。
根據政策,不同類型和用途的電動汽車將獲得不同程度的補貼。購買、使用純電動公交車、乘用車、專用車的,車輛第一注冊年度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0%給予市級財政購買補貼,其中用于公共交通的純電動公交車車輛第一注冊年度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給予市級財政購買補貼。購買和使用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客車的,在車輛首次登記年度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15%給予市財政購置補貼。
●申請市級新能源汽車補貼的車輛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長沙購置、許可并列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客車和專用車。
2.車輛首次登記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該車輛已獲得中央或省級補貼認證。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外,政策還規(guī)定,對于已取得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滿足城市配送需求、從事郵政、快遞、物流等業(yè)務的純電動專用車,允許在非高峰時段進城,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制定操作規(guī)程。根據本細則,補貼資金應由長沙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或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yè)統(tǒng)一報送清算報告。經各方確認后,由財政局統(tǒng)一發(fā)放。
為了促進新能源汽車的發(fā)展,很多地區(qū)對新能源汽車給予了國家和地方雙重補貼政策,但地方補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滯后的,往往是在中央補貼標準出臺后1-2個月甚至6-10個月。據悉,長沙上一次出臺《新能源汽車推廣實施細則》,其中市級補貼有效期為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31日,這意味著2021年購車的用戶只能享受國家補貼。這些規(guī)則的出臺主要是為了補發(fā)2021年至2021年期間的購車市級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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