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隧道飆車案結 解讀危險駕駛罪責罰
【太平洋汽車網(wǎng) 用車頻道】北京大屯路隧道飆車案最終判決下來了,兩位當事人分別以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和4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和8000元。從警方的調查結果來看,兩人均不存在醉駕的嫌疑;被判處拘役5個月的依據(jù)是什么?危險駕駛又是什么鬼?下面我們就來聊聊。
體驗讀圖模式 |
● 北京大屯路隧道飆車事件回顧
事發(fā)于4月11日晚,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大屯路隧道內,于某駕駛紅色法拉利、唐某駕駛綠色蘭博基尼牌小客車由東向西行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與隧道墻壁和道路護欄發(fā)生碰撞,兩車嚴重損壞。
據(jù)新聞報道,4月11日晚9點多鐘,朝陽區(qū)大屯路隧道內不時有社會車輛通過。隧道內的蘭博基尼轎車突然開始倒車,而紅色的法拉利轎車則掉轉車頭,直接在隧道內逆行。兩輛車保持一倒車、一逆行狀態(tài)行駛了約200米后,調整姿態(tài),最終并排停放在了車道內。隨后,兩車同時出發(fā)并加速行駛,其中蘭博基尼車輛行駛在前。約13秒后,兩輛車駛入到隧道的露天路段,可以清楚看到,當時外面正在下雨。隨后,兩車相繼失控并發(fā)生了事故。
【北京大屯門隧道飆案車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
法院審理后認定,兩被告人在道路上追逐競駛,導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設施損壞及他人輕傷,屬于情節(jié)惡劣。兩人行為已經(jīng)構成危險駕駛罪。其中,于某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愿認罪,構成自首;唐某屬于傳喚到案,不構成自首,但到案后也能供認并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兩被告人情節(jié),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對二人依法作出判決。
● 什么是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危險駕駛罪是在2010年的全國“兩會”上被正式提出,因為前一年2009年杭州的胡斌(超速駕駛造成一人死亡)、成都的孫偉銘(無證醉駕造成4死一重傷)、南京的張明寶(醉駕造成5死4傷)等一宗宗超速、醉駕嚴重交通事件引起全國的關注,產(chǎn)生惡劣的影響,因此在2010年的兩會期間有人提議將危險駕駛列入刑法。
到了2011年2月份的人大代表大會上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危險駕駛罪正式列入刑法,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 哪些駕駛行為屬于危險駕駛罪?
因為目前無證、醉酒和超速駕車行為最嚴重的處罰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懾酒后駕車等危險駕車行為的發(fā)生,因此加入了危險駕駛罪。從目前的刑法規(guī)定來看,危險駕駛罪的裁定范圍較窄,僅僅包括追逐競駛和醉駕兩種危險駕駛行為。追逐競駛說白點就是在公共道路上飆車,像這次北京大屯隧道飆車事件就屬于這種類型。
另外刑法規(guī)定的危險駕駛罪行為僅僅包括了醉駕,但不包含酒駕。醉駕的判定標準是單位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ml,而酒駕的判定標準是在20mg/100ml和80mg/100ml之間。
鑒于我國目前的危險駕駛追裁定范圍較窄,在2013年的兩會上,有政協(xié)委員遞交提案建議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危險駕駛罪,提案建議將“吸毒駕車”、“駕駛報廢車”、“嚴重疲勞駕駛”、“無證駕駛”等同樣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危險駕駛行為也列入危險駕駛罪中,但目前該提案尚未通過,也無任何進展。
對比其它國家和地區(qū),除了通常規(guī)定的醉酒駕駛、吸食毒品駕駛等情形外,例如香港還包括無駕駛資格駕駛和超速行駛,德國和澳門還包括身體缺陷和疲勞駕駛等情形。
● 惡意別車能不能定危險駕駛罪?
從上面刑法的規(guī)定來看,僅有追逐競駛和醉駕兩種危險駕駛行為才能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那么對于例如此前的“凱美瑞高速上惡意別大巴”、“成都高爾夫事件”等此類惡意別車行為,有沒有觸及到危險駕駛罪的范疇呢?
【凱美瑞高速上惡意別大巴車】
“凱美瑞惡意別大巴”事件最后凱美瑞駕駛者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處以罰款150元、記3分以及治安拘留5日的處罰。而“成都瘋狂高爾夫事件”的肇事者最終也僅僅因變道壓實線,違反禁行標志被罰款100元記3分,從兩起事件的處罰結果來看,這類惡意別車事件并沒有按照危險駕駛罪來判決。
【成都高爾夫惡意別車】
類似的惡意別車卻不用受到懲罰或者僅處以扣分處罰的例子還有很多,但實際上這類惡意別車特別是高速上惡意別車隨時會對其它車輛造成嚴重后果,更應該以危險駕駛罪處罰。正因為違法成本低、處罰力度小、法律震懾作用小才導致這類惡意別車事件常有發(fā)生。在此也呼吁將“道路上惡意別車行為”也列入危險駕駛罪的責罰范圍內,加大懲罰力度,才能更好的杜絕這類事件的發(fā)生。
● 重大相關新聞事件盤點
1、杭州胡斌飆車案
2009年5月7日晚8時,胡斌駕駛三菱改裝車在杭州文二西路超速駕駛非法改裝車將路人譚卓撞飛致死。由于在警方召開發(fā)布會時提及“事發(fā)車速為70km/h”引發(fā)輿論不滿;再加之同日宣布肇事者胡斌被刑事拘留時,卻有網(wǎng)友發(fā)現(xiàn)肇事者QQ還在進行更新,因此質疑肇事者是否被及時拘捕,從而因此引起大量網(wǎng)友關注。
【杭州胡斌飆車案】
后經(jīng)詳細調查認定事故車在事發(fā)路段的行車時速在84.1公里到101.2公里之間,最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肇事者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2、成都孫偉銘交通肇事事件
2008年12月15日,孫偉銘駕駛別克車由成龍路向龍泉驛區(qū)方向出城,行至藍谷地路口時,與正常行駛的比亞迪發(fā)生追尾后逃逸。在駕車逃逸的過程中又與路上多車相撞,最終導致其中一輛長安奔奔車上5名乘客中4人死亡(其中兩人當場死亡,兩人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另一人重傷。
【成都孫偉銘交通肇事事件】
成都孫偉銘事件在當年也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無證駕駛、醉駕、4死1重傷等等一個個關鍵詞讓人觸目驚心。法院在一審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孫偉銘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最后二審改判孫偉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南京6.30張明寶撞車案
2009年6月30日晚,肇事者張明寶酒后駕車在南京江寧區(qū)岔路口地區(qū)連撞九人,最終造成死亡五人,其中包括一名孕婦及其腹中七個月的胎兒。最終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張明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南京張明寶肇事案 新聞畫面較血腥,慎點】
● 總結
雖然說目前危險駕駛罪已經(jīng)正式進入刑法,但其裁定范圍還是較窄,僅僅包括追逐競駛和醉駕兩種危險駕駛行為;而且危險駕駛行為也較不容易取證,通常只有等到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時,肇事者才能得到相應的懲罰,無法對危險駕駛行為者產(chǎn)生足夠的震懾作用,也無法從源頭上預防和抑制此類事件的發(fā)生。另外像高速上的一些斗氣別車行為,已經(jīng)屬于危險駕駛的范疇了,嚴重危害到其它車輛的安全,但卻并不能定性為危險駕駛罪,不能受到相應的懲罰;希望立法機構在后續(xù)可以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guī),給駕駛者一個更為安全的公共道路駕駛環(huán)境。
如果您想閱讀更多相關的信息,請點擊以下圖片:
>>點擊查看今日優(yōu)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