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交通事故不能私了的情形
1.交通事故什么情況下可以理賠?
新交通法的實施,讓交通事故的“私了”成為可能,所以很多人在遇到這種事情,看清交通事故的責任時,都傾向于直接找保險公司理賠自己的損失。
自2005年6月1日起,《北京市交通事故快速處理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在全國率先實施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問題。通知規(guī)定,33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和解。符合“和解”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肇事司機應主動出示駕駛證。對事故事實無爭議的,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和解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協(xié)議書》),雙方各執(zhí)一份,按規(guī)定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示標志,夜間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協(xié)商賠償事宜。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xié)商定損,即可以了事。
第二,交通事故不能理賠。
《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了七種事故。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這七種情況是: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四)對交通事故的事實或者原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
(7)車輛單方發(fā)生交通事故。
前三種情況的當事人是不允許自行協(xié)商解決的,因為這些行為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特別是第(二)、(三)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嚴厲打擊和處罰。如果讓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實際上是縱容肇事者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上述第(四)、(五)項的當事人不得自行協(xié)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的適用范圍決定的。第(六)項和第(七)項涉及的當事人不得協(xié)商解決,主要是因為車輛碰撞的固定物體,包括許多單方事故,一般是交通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國家和集體財產的損失。為了保證國家和集體財產受到侵害后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guī)定》不允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此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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