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調解和司法調解的區(qū)別 交通事故調解的原則是什么
一、交警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區(qū)別
為正確選擇調解方式,交通損害賠償當事人首先應了解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區(qū)別。
在處理交通事故的實踐中,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兩種調解方式存在較大差異。
一是主持部門不同,公安機關調解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案人員主持;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的法官主持;
第二,調解的程序不同。訴訟調解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權利義務關系產生于訴訟過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是依當事人申請進行的行政活動,是交通事故處理行政程序中的一個步驟。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但司法調解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
第四,體驗時間不同。公安機關的調解程序簡單高效。一般情況下,調解可以在提出申請后10天內完成。由于目前沒有專門的交通法院,民事訴訟的時間比公安機關的調解時間要長得多,當事人要做好充分的準備。
第五,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成本不同;
第六,救濟渠道不同,應先由公安機關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協(xié)議未履行的,仍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如果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沒有達成協(xié)議或者協(xié)議沒有履行,法院可以通過判決或者強制執(zhí)行來解決糾紛,當然當事人也可以上訴。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原則是什么?
在性質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的平等主體之間就民事賠償責任進行協(xié)商的活動。在雙方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勸導,目的是就各方民事責任的承擔達成一致,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因此,這種調解屬于民事調解,它應該具有與一般民事調解相同的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點:
1.自愿調解原則,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男再|和調解的性質決定;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調解原則,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下,按照法定的賠償范圍和幅度,說服當事人,幫助其達成協(xié)議;
3.當事人民事權利處分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主張或者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
4.勸導和勸導是調解的基本方式,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調解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能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強迫當事人簽訂調解協(xié)議;
>>點擊查看今日優(yōu)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