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標準對于車輛年限是如何設(shè)定的
報廢車標準對于車輛年限的設(shè)定比較復雜。
9 座及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無需審批,經(jīng)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定期檢驗 1 年 2 次,超過 20 年,從第 21 年起定期檢驗 1 年 4 次。
旅游載客汽車及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延緩報廢的旅游載客汽車定期檢驗 1 年 4 次,延緩報廢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定期檢驗 1 年 2 次,超過 15 年,從第 16 年起定期檢驗 1 年 4 次。
營運大客車使用年限為 10 年,達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延緩報廢使用不超 4 年,延長使用期間定期檢驗 1 年 4 次。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以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存在使用年限限制。私家車報廢行駛里程限制為 60 萬公里,6 年內(nèi)免檢,6 - 15 年每年檢驗 1 次,15 年以上每年檢驗 2 次,只要年檢通過就可繼續(xù)上路行駛。車齡超過 15 年的舊車,若連續(xù)三個檢驗周期未取得合格標志,將強制報廢。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按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 2 年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按交付之日計算。
出租車(小微)8 年,旅行和公路客車(大中型)15 年,20 年不營運大中型汽車,12 年的迷你卡車,重型、中型和輕型卡車 15 年,15 年半掛牽引車,非營運小型和微型汽車無使用壽命,超過 15 年后,須每年檢查兩次,檢驗不合格強制報廢。
已注冊機動車中,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2 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2 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 13 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專用校車使用 15 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 20 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 9 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 12 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 10 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 15 年,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 15 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 30 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 10 年,集裝箱半掛車 20 年,其他半掛車使用 15 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車使用 13 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guān)部門考慮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 1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