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機動車牌照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解讀是怎樣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牌照管理有著明確且嚴格的規(guī)定。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取得臨時通行牌證。臨時通行牌證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發(fā)放,且有使用期限和相關(guān)粘貼位置的要求。
機動車所有人在收到金屬材料號牌之日起三日后,臨時行駛車號牌作廢,不得繼續(xù)使用。
對于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如未銷售的、購買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新車出口銷售的、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因軸荷等原因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應向車輛管理所申領(lǐng)臨時行駛車號牌。
其中,通過購買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比如駕車去車管所辦理注冊登記,要帶好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除黃底、藍底、綠底車牌外,軍車、警車等特種車輛懸掛白底車牌,非特種車輛不能私自偽造、懸掛特種車牌。
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
警車等特殊車輛應按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或者不按規(guī)定懸掛、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處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處一千元罰款;其他機動車噴涂特殊車輛專用標志圖案的,處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使用活動號牌架、未用規(guī)定固封螺絲固定號牌等不規(guī)范行為會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