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交通違章查詢扣分標準是怎樣的?
東莞交通違章的扣分標準如下:
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 12 分、9 分、6 分、3 分、1 分。
一次記 12 分的情況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等;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等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駕駛校車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
一次記 9 分的情況有:駕駛 7 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駕駛校車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連續(xù)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
一次記 6 分的情況有:駕駛校車等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 7 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駕駛校車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駕駛校車等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駕駛機動車載運危險物品未按規(guī)定行駛等。
一次記 3 分的情況有:駕駛校車等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駕駛校車等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等。
一次記 1 分的情況有:駕駛校車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guī)定倒車、掉頭;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等。
記分執(zhí)行方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予以記分。機動車駕駛人有二起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記分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 12 分的,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累積記分雖未滿 12 分,但有罰款逾期未繳納的,該記分周期內尚未繳納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轉入下一記分周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相應記分應當變更或者撤銷。
滿分處理方面: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 12 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 12 分的,應當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包括現場學習、網絡學習和自主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交通違法行為發(fā)生地、處理地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并在學習地參加考試。
記分減免方面:機動車駕駛人處理完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后累積記分未滿 12 分,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并達到規(guī)定要求的,可以申請在機動車駕駛人現有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最高扣減 6 分。
法律責任方面: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 12 分,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滿分教育通知書后三十日內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滿分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等。